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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在重要历史节点,高度重视并适时开展对全党的纪律教育,积累了丰富经验,保证了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回顾党史上的纪律教育,能够使我们以史为鉴,更好地弘扬纪律强党的优良传统,传承严明纪律的红色基因。建党伊始,纪律就被视为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虽然没有使用纪律的概念,但是包含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相关内容。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专设“纪律”一章,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纪律。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提出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强调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有纪律的。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五大党章,第一次载入“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些关于纪律的规定成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武装斗争成为党的中心工作。红军素以纪律严明著称,一贯重视纪律教育。当时,抓军纪就是抓党纪。毛泽东在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过程中,要求大家一定要和山上的群众搞好关系,并郑重宣布了三大纪律;
不久,针对部队攻克县城后侵占小商贩利益等问题,他又宣布了六项注意。不到一年后,通过完善发展形成了最初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5年,这些纪律条文被改编成歌曲,广为传唱,成为我党我军纪律教育的生动教材。1947年10月,毛泽东对原先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的条文作了统一规定并重新颁布,在纪律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延安时期是我们党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抓住3个事件进行全党范围的纪律教育,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一是反对张国焘分裂活动进行“四个服从”教育。张国焘作为党的重要领导人,长征途中自恃军事力量强大另立中央,大搞分裂活动,到达陕北后仍不思悔改,只身逃离陕甘宁边区叛党而去。针对张国焘分裂主义的行径和吸取的教训,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四个服从”的原则,后正式载入七大党章,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一直沿用至今。二是通过黄克功事件进行严明纪法教育。黄克功16岁就参加革命,参加过长征,到达陕北后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1937年10月,他因逼婚不成激愤之下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当时在延安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杀了黄克功,杀人必须偿命;
一种是赦免黄克功,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毛泽东在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黄克功案件审判长雷经天的复信中严肃指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要求“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黄克功事件在边区引起极大震撼,共产党不仅以纪法严明取信于民,而且以在纪法面前人人平等昭示全党。三是针对处分刘力功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刘力功是一个从国统区奔赴延安的知识分子,1938年入党,先在抗大学习,后去中央党校培训,毕业后不服从组织安排。党组织曾7次找他谈话,但仍拒绝执行党组织让他去基层工作的决定。为此,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并公布于全党。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专门撰写了《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解放》上发表。围绕这个问题,延安各机关、学校开展了一场广泛的大讨论,极大提高了党员、干部、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二、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伟大的解放战争进程中,纪律成为能否夺取全国政权的关键因素。这一时期的纪律教育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吸取高家堡事件教训,加强党的政策和纪律教育。1948年1月,时任西北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政治委员的习仲勋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反映了我军攻克陕北榆林高家堡时,对商人乱没收等破坏纪律的问题。毛泽东在报告上批语:“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以此为契机,全党开展了大抓纪律的工作。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强调“加强纪律性”。由于各根据地、各部队长期远离中央,一度存在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导致各种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为此,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从而形成了正规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立了规矩,着重强调了加强纪律性问题。会后向全党全军发布了著名的四句话口号:“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全党全军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极大提高,这为最后的战略决战、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在全国执政地位的确立,一些违纪腐化问题开始滋生蔓延,党内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有所抬头,党的纪律建设处于更加复杂的内外环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以共和国第一反腐大案为开端,拉开了执政党纪律教育的大幕。1951年11月,查处了刘青山在担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在担任天津行署专员期间的严重腐败问题。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当时的省会保定召开公审大会,以贪污罪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以高饶事件为突破口,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1953年,时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的高岗与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饶漱石,搞非组织活动,破坏了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撤销高岗、饶漱石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出党。会议还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其地位更高、权限更大,更有利于加强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对高饶事件的处理给全党敲响了警钟,使全党进一步认识到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党的政治纪律是不可触犯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针对“文化大革命”及其结束后不正之风逐步蔓延的状况,部署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党,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同时针对此前党规党纪遭到严重破坏的状况,着力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这部党章还对纪律处分的原则、种类、程序,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为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简洁、准确、规范的文字作出12条规定,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发挥了长久深远的重要作用。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突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纪律教育的力度持续加大,纪律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纪律教育的效果更加显著。新时代的纪律教育有两大特点。一是把纪律教育渗透融汇于各种主题教育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6次党内集中教育,包括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每一次主题教育都包含了纪律的内容,使得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成为广大党员的自觉行动。二是以党内纪律法规作为纪律教育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纪律方面的党内法规更加健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1997年的试行条例、2003年的正式条例为基础,于2015年、2018年、2023年连续3次修订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经验、制度规矩进行总结、融合和升华,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集大成之规”。此外,以党章为总源头和总依据,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本遵循,新立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党内法规。这不仅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新版《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两万多字,认认真真读下来,有三点深刻感受。一是要求高,这主要体现在政治上。《条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党员,党员是政治身份,从政治上要求是《条例》的一条鲜明主线。这一点,既体现在总则的要求当中,也体现在具体条款的要求当中。我们党有六大纪律,排在首位的就是政治纪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了28条,即从第49条到第76条。第49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时刻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最高政治原则。应该说,这些年在媒体、论坛等公开场合,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基本没有了,但在自媒体、私下聚会等场合,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殊不知这已在违纪的边缘,甚至已触碰纪律红线。二是要求严,这主要反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制定纪律和执行纪律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越往后越严。政治上的偏差源自思想上的动摇,而思想的变化也不是无迹可寻的。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例中,我们经常看到,个别党员干部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有的还热衷私下分享和传播,不信大道信小道,不信国内信国外。这些行为理所当然在严之列,理所当然要受到党纪的处理。党员干部必须明白,这样的事情即使做得再私密,那也不是个人的私事,不能存侥幸心理。三是要求细,这主要体现在针对性上。对着党员干部的问题去,是《条例》的鲜明指向。我们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把纪律的笼子扎得越来越密,百密而无一疏。这次新版《条例》新增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8条,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警示作用大。我们讲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上”和“中心”可不是只挂在嘴上,而必须体现在党员干部的行为上。《条例》明确规定在群众工作中哪些不能做,做了就是违反群众纪律,就要受到纪律处分,是一种从反面入手的正向激励。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等等。在这几条之后《条例》还特别加了一句话: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种在一般条例中很少见的提示,不但不多余,而且十分必要。乡村振兴是当前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与群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工作。《条例》每条都像一个标明了座次的座位,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应逐条对号入座,对一对,坐一坐,看看心里是什么感觉。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纪律是约束,而且是硬约束,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理。但纪律对我们也是帮助,当面临外界诱惑的时候,当内心澎起欲望的时候,纪律就是我们手里的武器,它加持我们战胜诱惑和欲望,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清廉之身。所以,我们不仅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而且还要感谢纪律。
通读《条例》最多小半天时间,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4月到7月,也只是为期4个月,但遵纪守纪却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辈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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