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答辩状

房屋买卖答辩状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房屋买卖答辩状

房屋买卖答辩状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答辩状,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买卖答辩状1

  答辩人:徐海,男,4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证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证明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白春雨,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证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证明力高于一身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春雨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是与白春雨、白春雷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没有主张白春雷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员,白春雷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白春雨、白春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2、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白春雷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3、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003年已经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白春雨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时并不知白春雷未满十八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证。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徐海

  20**年2月16日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房屋买卖答辩状2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街**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年月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因陈____诉李__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________街____________畔____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1、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_____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______年。

  4、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5、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_______ ______诉 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 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房以 ______ ______ 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1、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 ______ 年。

  4、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 ______ 月 ______ 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 ______ 月 ______ 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5、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阅读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1)

——房屋答辩状3篇

房屋答辩状1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房屋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答辩状3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年福清市*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律师 20**年8月6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菁选2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北京XX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

  住址:北京市*谷区*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结构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答辩以房屋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督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辩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整以及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达到“严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先修复,故被答辩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行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因为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出现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答辩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03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3)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1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街**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4)

——房屋合同答辩状

房屋合同答辩状1

  答辩人:陈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ⅹⅹ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5)

——[答辩状范文]刑事答辩状范文 (菁华2篇)

[答辩状范文]刑事答辩状范文1

本文主要是写在答辩状范文中刑事答辩状范文怎么做呢

刑事答辩状范文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1995年9月15日

法帮网[合同范本]频道提供[合同范本]的示范文本和下载,

本文题目:[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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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刑事答辩状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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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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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6)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本 (菁华1篇)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事项: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______和______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根据《民法典》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______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______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______元给被告,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______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______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______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______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

四、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谁,有无公信力并无相关证明。但据本案被告龙某提供的______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_____县人民*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7)

——常用民事答辩状

常用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开春诉答辩人(下称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其诉状现作如下答辩:

  2006年下半年,琼中县交通局为建设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向社会招标。我司为承揽该部分工程,也参加招投标活动。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标的要求以公证授权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办事处的欧宇航代表我司在琼中县什章阶至潮参村至横岭部队什运乡至三联、乌石农场十二队至大墩、长本线K21+000至响土等2006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第一合同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经现场考察后,我司编制投标书并由欧宇航代表签署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同年11月6日,欧宇航代表我司参加在海口市金景湾大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开开标活动。11月9日,琼中县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为我司。2006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递交履约担保后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携带中标通知书至海南省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160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同年11月29日,我司欧宇航作为授权代理人与琼中县交通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我司同日开工施工,2008年5月13日进行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我司没有委托黄永*进行施工,更没有委托黄永*以“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交通局朝参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原告诉称我司承建了该公路工程,黄永*作为代理人全程负责该公路建设工程,这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公路通畅工程由我司中标承建后,我司并没有将该工程转包,也没有分包,更没有委托黄永*进行建设,而是由我司独立完成。

  原告与黄永*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应石料同样没有事实根据。我司承建该公路施工中没有向原告购买石料,也没有委托黄永*向原告购买过石料,因此黄永*有否向原告购买石料,所购买的石料用于哪里都与答辩人无关。至于黄永*单方称购买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该公路,对于我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与我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永*委托他人先后分两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个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司没有委托黄永*承建我司中标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没有委托其向原告购买石料,黄永*向原告购买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属其个人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条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9月28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如下:

  答辩人的营业执业照副本(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份);

  投标文件(复印件2份);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公证书;(复印件2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8)

——经典借贷答辩状

经典借贷答辩状1

  答辩人:康国祥,男,汉族,58岁,干部,住林西县新城子镇双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2000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2008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9)

——经典应诉答辩状

经典应诉答辩状1

  男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抚养,随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应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银行卡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处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个星期____早上______点到当天下午______点。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_________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

  (2)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_________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方必须协助_________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_________方应当于_________方户口迁出____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_________元。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

  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___方还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_____元。

  (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_________方生活困难,_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元给_________方。上述_________方应支付款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_________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10)

——被告答辩状的

被告答辩状的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房屋买卖答辩状(扩展11)

——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1

  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主张

  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父母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不分遗产。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并赡养。而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却要求分割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财产,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2012年11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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