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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3篇
第一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会财务管理,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联合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义工联合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义工联合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联合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联合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合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联合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联合会的经费资助及购买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联合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联合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联合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联合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联合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八条,联合会会费收取。联合会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联合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联合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联合会不得列支与联合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联合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联合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联合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联合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联合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联合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联合会的经济状况办理,联合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联合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联合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联合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联合会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联合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联合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联合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联合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三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五条,联合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联合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联合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联合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联合会会费收据》的联合会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联合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联合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合会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联合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联合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联合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联合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联合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联合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联合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联合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联合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联合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用,促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无条件的,应有兼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耗易损,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必要的固这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及时入帐;
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可估价入帐。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实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浪费。一般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可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经社会团体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专用设备和仪器报废或调出,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原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建立标准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进库、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吕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答,帐实相答。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以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的运用情况,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等等。通过分析,作出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协商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上海市和各区、县民政局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二级会计科目,自行增减。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编号,是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五)社会团体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六)社会团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要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年报送所属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日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八)会计报表上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有外币往来的,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九)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决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社会团体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有自办的经济实体(实体应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会计报表应一并报送。
(十一)社会团体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等式;
资产=负债+净资产
(十二)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基础,选用“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
(十三)社会团体的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十四)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程序,一般采取如下形式。
如果业务不多,记帐凭证可直接过入总帐,不通过“记帐凭证汇总表”形式。
(十五)社会团体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十六)社会团体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准离职。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年度中进行交接的,当年帐簿仍须继续使用,边疆记载,不得另立新帐。
(十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十八)社会团体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九)本制度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库存的现金。
社会团体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社会团体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四、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存在开户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社会团体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银行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结余之间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按人民币存款与各种外币存款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社会团体发生外币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原则上采用中间价)。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核算。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付、预付、应收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或核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预付和应收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21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书刊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入库或库存物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领用出库或库存物品盈亏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物资、书刊、低值易耗品等的总金额。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书刊和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明细核算。
141投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对外投出的资金,包括:购入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采用成本法记帐。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社会团体进行股票投资时,应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收取的股利时,应将这部分股利作“应收款”处理。即按股票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同时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一应收股利”科目,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果收到发放的股利中含有购入股票时已入帐的应收股利时,还应同时贷记“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冲销已入帐的应收股利。
五、社会团体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时,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同时按债券的实际本金,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入帐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入帐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社会团体向其他单位投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向其他单位投出货币资金、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品”等科目。社会团体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投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向其他单位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小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在“库存物品”科目中核算。
三、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根据对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原价。
3、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或重估价值。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自建固定资产的原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固定资产的原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原价。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规定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8、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应收款”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其他投资)”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出售、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入(包括变价或废旧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
如果实际收入数大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实际收入数小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投出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投出资金(其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总额。
七、社会团体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03应付款
一、本科目住处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存、预收、代扣、代管、应付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税金、应付养老保险金、应付代扣款项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存、预收、应付等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或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存、预收和应付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01投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实际收到的投入资金。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家资金;
(2)其他单位资金;
(3)自筹资金;
三、社会团体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净值或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社会团体将“公积金”或“公益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公积金”或“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投入资金”的总额。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者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311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从收益和捐赠等方面取得的公积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转入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的资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
将公积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收到捐赠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时,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用公积金抵补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益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积金结余总额。
313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公积金中弥补公益金不足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公益金中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支付福利金或奖励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益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益金结余总额。
321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各项收支结余或亏损。
二、期末结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余额时,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结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如有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收益的分配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公积金补亏”、“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应上交管理费”、“应付投资者收益”、“未分配收益”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团体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补亏);
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贷记“公积金”科目;
提存应上交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上交管理费),贷记“应付款”科目;
提取应支付投资者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付投资者收益),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如为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中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年度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收益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调整减少的上年收益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年未贷方余额反映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
借方余额反映为历年积欠的未弥补亏损。
501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事业性收入)以及提供各项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收入。
未完成的项目收入,在“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个人会费收入;
2、团体会费收入;
3、咨询收入;
4、培训收入;
5、科技收入;
6、编辑出版收入;
7、会议活动收入;
8、其他项目收入。
三、发生业务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未完成的项目费用,在“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一般应按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设置相应的业务支出明细科目:
1、咨询活动费;
2、培训活动费;
3、科技活动费;
4、编辑出版费;
5、会议活动费;
6、业务税金及附加;
7、其他项目费用。
三、发生业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为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项目接待费应在“业务支出”科目内各该明细项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公益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2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收入、补助收入以外的各种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等。
二、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522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和补助支出以外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二、发生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支出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521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接受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社会团体与上级部门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或者专款专用的专项拨款,应在“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补助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拨入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或重估价值入帐;
拨入的流动资产,接其实际拨入金额入帐,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532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社会团体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或者专款专用的专项拨款,应在“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社会团体拨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按帐面实际发生数记帐。
三、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各种补助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冲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的合法凭证,是记帐和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也是填制记帐凭证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两种,它们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编号和填制日期;
2、编制凭证的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财务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昨以复制件代替:
2、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4、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是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
6、一些经常性的专项支出报销,如出差旅费等,应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报销,将原始凭证作为附件,附在后面,如果附件较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报销单”上注明;
7、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
8、银行结帐凭证可向银行购用和领用,其核算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9、存款、取款和借款的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10、社会团体使用的发票,必须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11、社会团体使用的收款收据,必须由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
12、发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入帐依据,第二联给付款单位或付款人作为凭据,第三联存根,定期缴销,不得撕毁;
13、发票、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戮记,全份留存,不得撕毁;
14、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财务公章和经手人印章;
15、各种收款收据和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要有健全的领用手续,凡编有顺序的,都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
16、暂付款项时,应由收款人出具领条,加盖印章或签字,写明用途,经领导或授权人审批比签章后,方能付款;
收据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尔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给付款人。
(二)记帐凭证
一、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户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用来确定应记入会计科目的借贷方向及金额等,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
二、记帐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日期和编号;
2、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3、应记各级会计科目名称;
4、各级会计科目的借贷金额及其合计数;
5、记帐符号,借方或贷方;
6、制单人、复核人、记帐人和财会主管签章;
7、有关现金的记帐凭证须经出纳人员签章,其所附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戮记。
三、记帐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四、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也不得把几天会计事项加在一起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五、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应一并列在“二级或明细科目”栏内,明细科目的金额不能填列在记帐凭证的“金额”栏内。
六、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
七、如果记帐凭证附有的原始凭证只有一张,所列金额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制单”进行结算。
八、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应附相应的依据和说明。
九、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十、记帐凭证按照填制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号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列分号,例如当月第一笔“会计分录”需要三张记帐凭证时,其编号应为11/3、12/3、13/3。
十一、每月终了,应将记帐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一并装订成册;
加上“记帐凭证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在封面上应按年按月顺序编号,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记帐凭证名称、起讫号码和张数,并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十二、对于不便随同记帐凭证一起装订的原始凭证,可以抽出单独保管,但应在原来的记帐凭证上注明抽出凭证的名称和数量,并由保管人员签章,年终随同记帐凭证装订本,一起归档。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记帐凭证”;
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记帐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重新入帐。
十四、记帐凭证采用通用的记帐凭证。格式如下:
记帐凭证
19年月日
财会主管记帐出纳复核制单
四、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是连续、全面地记录经济业务的簿册。它由帐户构成,可分为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三种。
(一)日记帐
一、日记帐也称“序时帐”,它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的帐簿,分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帐”两种。
二、日记帐采取订本式。
三、日记帐帐页用三栏式。
四、现金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
五、通过现金日记帐可以了解每天现金收付和结存情况。
六、银行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
七、通过银行日记帐可以了解每天银行存款收付和结存情况。
八、日记帐的帐页格式如下:
(二)明细帐
一、明细帐也称明细分类帐。它是根据明细科目分类或分户设置的帐簿。
二、明细帐是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逐笔登记。
三、根据明细帐可以了解各该总帐科目的详细情况。
四、明细帐采用活页式,可视帐户需要,分别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格式如下:
(三)总帐
一、总帐也称总分类帐。它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帐簿,它是所属明细帐户的综合反映。
二、总帐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如果业务简单可不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直接根据记帐凭证记入总帐。
三、根据总帐记录可以全面了解资金运动的总括情况。
四、总帐采用订本式。
五、总帐帐页格式如下:
五、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社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损益表
会社02表
编制单位:年度月份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收支明细表
(损益表附表)
会社02表(附表)
编制单位:年度月份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收益分配表
会社03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末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栏各项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现金”项目,又映社会团体期末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银行结算户存款及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结算户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外币存款的人民币余额应单独列示。
(3)“应收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库存物品”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书刊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投出资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对外投出的资金,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投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股票、债券、其他投资应分别列示。
(6)“固定资产”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付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暂存、预收、代扣、代管、应付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投入资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实际收到的投入资金,包括:国家资金、其他单位资金、自筹资金等。本项目应根据“投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公积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从收益和捐赠等方面取得的公积金。本项目根据“公积金”科目的余额填列。
(10)“公益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职工集体福利金和奖励金等。本项目根据“公益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职工福利金和职工奖励金应分别列示。
(11)“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历年收益中尚未分配的收益结余净额。本项目根据“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损益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在月份、年度内收益(亏损)的实现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损益表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3、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本月底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的合计数填列。
4、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以及提供服务收取的各项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收入”、“补助收入”以外的各种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收入上级拨入补助款项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为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补助支出”以外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补助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拨付所属单位补助款项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补助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收益总额”项目,反映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各项收益或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表“收入合计”减“支出合计”后的数字填列。其“本年累计数”应与收益分配表中“收益总额”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
5、为了便于考核,本表附加“收支明细表”。
6、有关课税所得额按税务局规定办理。
收支明细表
1、本表是损益表的附表、它反映社会团体月末、年末全部收入、支出的明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年度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3、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本月底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加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的合计数填列。
4、本表“本月数”西半球应根据损益表中“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七个一级会计科目中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一级会计科目的“本月数”栏合计数与“本年累计数”栏合计数应与损益表中各该一级会计科目的“本月数”与“本年累计数”一致。
6、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规定的明细项目之外,自行增加新的明细项目。
收益分配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收益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收益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当年“收益”和“收益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表“上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数”栏内。
3、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收益总额”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全年实现的收益。如有亏损,则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收益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上年末未分配的收益。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收益分配表“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的本年实数栏的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3)“上年收益调整”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收益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收益的变动,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可供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可用于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总额”加“年初未分配收益”加或减“上年收益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5)“公积金补亏”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公积金补亏”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提取公积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从当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提取公积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提取公益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从当年收益中搞取的公益金。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提取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上交管理费”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应上交上给部门的管理费。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应上交管理费”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投资者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应付投资者收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当年年末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分配收益”加“公积金补亏”减“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应上交管理费”、“应付投资者收益”等项目后的数字填列。
会计分录举例
附录:
第三篇: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
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
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
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
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XXXX协会
二OO六年 月 日
篇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中山市小商品批发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 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日常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季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季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研究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四)计划内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计划外支出需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五)协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招待对象及事由。
第五条 协会的单项活动经费支出;
协会组织某单项活动时应由秘书处或此项活动组织机构做出本项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对于单项活动采取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XX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
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费用开支单据审核、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会计及出纳复核、审批人审核同意等不同人来完成。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严禁白条垫帐。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并由会计复核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末,由会计监督复核出纳现金盘点。
(六)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由出纳执行,会计监督复核。
(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协会一切收支应同时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协会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供上个季度财务报告,如果在此期间不召开理事会可通过协会网站对上季度账务报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保管;
协会空白支票,由协会出纳保管;
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三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备注:协会前期经费有限,可请兼职人员做帐。本制度第四章第七条可以适当放宽。但无论任何人做帐必须遵守本制度。
年
日 月
篇三: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
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