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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论文5000字2篇
【篇一】电子商务论文5000字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课程名:电子商务概论
专 业:财务管理
学 号:035108043
姓 名:任黎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贸易形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然而相对的,电子商务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消费者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不能受到很好保护的问题日亦突出。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的规定极少,且散见于我国各部门法律中,这就使得网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且时代的进步,使得法律很难预测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又会遇到怎样的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新问题、新现象,出现新问题时,就会出现立法空白,使得消费者隐私权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所以现阶段规范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引入2008年广东“资料门”事件来引入当前社会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层次分明的介绍了定义、现状,制约因素,以及从哪些方面着手保护这一权益,最后写了在现阶段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
隐私权保护;
法律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之后,我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然而,我们在享受信息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存储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迅速发展,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搜索和利用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个人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在电子商务的强大经济空间里,对个人隐私的窃取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具有了经济价值,附加经济价值,有的甚至具有财产属性。
一、经典案例“资料门”2008年广州上百楼盘数十万个业主的资料,被一家网络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套取,并以此为资本向商家提供收费信息服务。就在广州“资料门”事件见报后一天,据消息称,该网络公司又攻克了广州,深圳的“资料门”也在铺开,并全面入侵北京和上海。据说这四地已有886个楼盘基本被攻克,保守估计涉及至少150万住户的业主资料。中央电视台连续3天66分钟节目回顾引全国关注。《三百楼盘数十万业主资料泄露》、《京沪穗深150万业主资料被盗?》、《盗百万业主信息“工作”日志揭秘》很明显,这是网络公司使用不合法手段窃取个人信息,然后通过交易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的典型案例。在丧失警惕的物业管理间接“配合”下,数百万业主的个人隐私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别有用心的商家面前。在现代高科技技术的支撑下,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和传播的速度更大,且可以做到不留痕迹,所以个人信息被可以被网络运营商轻易地收集、利用和买卖。
以下是本人大量收集资料,汇总、分析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方面。
二、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1.传统的隐私权定义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用列举方式给隐私权下定义;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作为传统的隐私权法总是侧重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往往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因此传统的隐私法侧重于保护个人的隐私,较少的考虑这些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的商业价值或者社会利用价值。我国关于传统隐私权的规定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立法和相应直接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零散分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且并不成系统。《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一概念,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但是其后立法机关采取是许多措施予以补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用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但是,我国从未在法律这一层次上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现状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延伸。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以及信息技术、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导致网上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传播、修改甚至滥用,而且由于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性质的双重化、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最终可能导致侵权后果严重程度加大。因此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电子合同交易记录就涉及信息(数据)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这一问题。而且,随着电子合同和网上银行支付的使用更加广泛,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担心他们在电子合同交易中和使用的产品中会泄漏他们个人资料(如财产、信用和消费)。此外,随着个人的储蓄和交易财产信息的被“散布”,这类犯罪也日益增多。
我国各方面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依然薄弱,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后寻求司法救援时面临许多问题(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环境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并未根本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和这种法律体制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环境使消费者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面向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也就使得那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三、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影响因素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必然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律的制定,成为制约法律制度的因素。在我国电子商务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凸显出来,因此制约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因素主要有:
3.社会文化环境社会环境使电子商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在线商务环境。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商业的方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潜在的增长动力,也使各国的生产、管理、政府职能和法律制度等产生一系列的重大变革,给政府、企业和个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是对这些国家政府提出的特别挑战。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社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人们的家庭意识、集体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在几千年的文明中得到巩固和发展,成为国家得以生息发展的主要精神力量。这种集体主义文化,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或政府部门以政令方式强制实行,这要求建立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4.政府因素政府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专业人士不多。电子商务产业本身的不均衡使得相关政府机构中熟悉该产业、知识、经济学方面的人力资源稀缺。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约束不够,其法规和政令也经常变化,且这种变化有时会不公诸于众,在行使权力时甚至可能直接侵害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在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干预是长期计划经济的延续,亦是弥补市场缺陷不可或缺的手段。现在政府权力在商业活动中起着普遍作用,在国家、地方或地区层次上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对诸层次活动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因此,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政府态度不明朗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约因素。
5.国民意识公民在享受网络及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的便捷时,往往忽略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私及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在以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的可能。很大一部分的公民并不懂也没有去主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也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了一层障碍。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在时下,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处在一种缺乏保护的状态。从“艳照门”到“资料门”,个人隐私被恶意传播,被拿来当作交易工具。遗憾的是,对于不法企业套取业主资料这种社会公认的不法行为,我们在法律保护上还存在着空白,即使不算束手无策,至少从目前来看也显得力不从心(量刑定罪)。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法律如何与时俱进、及时打好“补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话题。
任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皆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维护和保障消费者隐私权需要完善的立法作为前提。但是由于要建构相对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哈斯经过反复推敲,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涉及到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侵害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以下综合措施来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6.法律角度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予以规定。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单独地予以保护,这不仅是符合世界潮流,也是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所必需的。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均在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单独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样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这可以通过我国在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将人格权单独设编,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通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7.国民行为方面消费者个人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个人私密资料的保护技巧。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诱惑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办理积分卡、会员卡、送赠品等情形。遇此情形时,消费者千万不要随意泄漏个人信息。如非必要,一定不能随意填写表格,以避免自己的信息被不当利用或恶意使用;
而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对保存个人信息的cookie(这个程序并不是毒草,它有一些正面的效益,它可以优化你的上网行为,快速的提供给你要访问的资料,而且这样的记录可能还为国家安全的监控提供某种便利)要提高警惕,或者通过对它采取警示、封杀,提高上网的安全性,或者经常清理浏览器的缓存,把一些不安全的站点列为浏览器的黑名单,使浏览器能够自动拒绝这些站点发出的对我们不利的指令。在一些网站上也不要随意注册过于真实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方便、快捷和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当重视对隐私权这样的人格权的保护,做到经济、技术发展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幸福、安宁相和谐。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正是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
9.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体现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这一社会的文明程度呈正比关系,社会文明程度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大;
反之,则小。从这一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社会进步之大势所趋。确立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体现依法治国,实现消费和谐和消费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目的。
电子商务在以传统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信息权遭受损害的可能,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不利于公民消费信心的建立,而公民消费信心和信任的建立是消费者积极参与信息社会的前提条件,亦是电子商务生存和发展的源头活水,是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宏,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12
【2】吴春岐,“艳照门”之后的网络之殇——网络隐私权侵权【J】,信息网络安全,2008,(04)
【3】冯建军,浅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晋图学刊,2009,(06)
【4】沈伊海,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思考【N】,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07(04)
【5】叶君,完善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建议【J】,金卡工程,2010,(05)
【6】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1)
【7】王红艳,宋成兵,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
【8】沙芳,论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情报搜索,2007,(12)
【9】冯艳红,论网络隐私权之保护【N】,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08)
【10】赵彦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策【J】,人民论坛,2010,(23)
【11】林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32)
【篇二】电子商务论文5000字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范文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标志开始出现并得以迅猛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对于电子商务,还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指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这种商务活动是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限于经由国际互联网的范围内。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篇1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全方位步入了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
我国已经进人电商黄金时期,而且是以爆炸性的速度激增。
资料显示网络销售每年以30%-40%的速度在增加,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姿态,走入每个人的生活之中。
在信息时代中,不仅意味着人们能够更方便、更快捷的查找自己需要的信息,也意味着信息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几何级数地增长。
作为社会核心组成部分、社会价值创造者的人类,其个人信息的价值则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过程中,收集与使用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
在电子商务企业争相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及其容易对信息主体造成侵害,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与电子商务的概念
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学者王利明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
学者齐爱民认为个人信息的核心要素是“识别”,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即是由单独个体产生出来的,能为外界所感知且具有一定载体的数据,且必须能够通过这些数据追溯识别到作为数据源的信息生产个体才能称之为个人信息。
对于电子商务,还有学者提出电子商务是指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这种商务活动是经由电子方式进行的,限于经由国际互联网的范围内。
本文认为以电子信息手段为媒介以及对互联网的利用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实体商务的最大区别,电子商务即是指以电子信息手段作为主要媒介进行的一切商事活动。
广义上电子商务既包括整个过程全部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也包括仅有一个或数个环节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而狭义上电子商务仅包含整个过程全部经由电子信息手段完成的商事活动。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及权益侵害模式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其过程中的权益侵害
个人信息的收集是指信息收集主体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信息主体也即信息提供者个人信息的活动。
本文所讨论的个人信息收集排除非法的信息收集活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的主体与模式出现了较大改变,呈现出新的特点。
现在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金融业、保险业等传统商业主体。
以互联网为依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电商主体开始收集个人信息。
除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增多,收集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及传统行业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大都是“被动模式”,即信息收集者通过向信息主体提出要求,使其填写相应表格进而获得信息;在电子商务中,除了以往的“被动模式”外,个人信息的收集还呈现出“主动模式”的特点,即信息收集者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主体在使用相应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使用习惯、浏览记录、聊天信息等信息加以记录与收集,经过大数据模式下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
这种个人信息的新型收集模式已经越来越广泛地为电子商务企业所采用。
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导致信息收集活动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目前的一些行业自律规范影响范围也都较小,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和范围、相关规定更是十分笼统,这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收集过程显得杂乱无章,以及对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
在个人信息收集的“被动模式”下,几乎所有电商主体均会制定相应的隐私条款,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其相关隐私条款也是格式化文件,导致用户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处于权益极容易受侵犯的状态。
在个人信息收集的“主动模式”中,许多电商主体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均通过cookie技术收集用户的浏览习惯、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而这种收集方式往往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甚至最基本的告知都没有。
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多的发现在网页的商业广告推送中出现自己曾经搜索过的物品或服务,这种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对信息主体的权益构成了极大侵害。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及其过程中的权益侵害
个人信息的使用是指信息收集主体经过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后对相应信息加以利用的活动。
广义的个人信息使用既包括对个人信息经济的以及非经济的利用行为,也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储存与维护行为。
而狭义的个人信息使用仅指对于个人信息的各种利用行为。
本文所讨论的是广义的个人信息使用。
在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中,传统模式下具体的信息商业利用和对于个人信息的储存于维护往往是由同一主体完成。
而通过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利用者与个人信息的储存、维护者出现分离。
云服务器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这种新的模式下,可以影响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对于相应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同样因为缺少法律规制,导致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与相应的技术标准,缺少具体的对个人信息使用界限的约束,导致个人信息使用中的泄露与不当利用行为屡屡发生。
互联网企业泄露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
**年3月,作为国内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携程网被爆出现技术漏洞,可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泄露。
仅在**年一年的时间里,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泄露事件就高达8起。
而在因技术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余,非法专卖也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途径。
有些商业主体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进行二次加工,转卖给不法商家,使后者通过骚扰短信、广告邮件等方式推送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
三、我国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但目前对“个人信息”直接加以申明并予以保护的法律中仅有《护照法》、《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八部法律,另外在一些部门规章中也有针对个人信息的直接表述。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仅仅在个别条款中提及个人信息保护,且大多只是提出了要予以保护,具体的保护方式,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均未提及。
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予以提及,但基本与法律层面文件一样,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制度。
只有《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制。
但是必需注意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层级较低,且调整的主体局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显然无法满足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立法目前存在较大缺位。
四、国外立法现状
虽然与我国目前立法缺失的现状不同,法制发达国家纷纷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创设了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这其中尤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
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中以国家为主导模式,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承认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关立法予以保护。
同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至宪法高度,在经济利益与之冲突时,优先保护个人信息。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以私权利领域保护为主,以隐私保护为核心,尽量减少政府立法进行强制干预,并采用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在公权力领域多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收集限制。
其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相关产业对个人信息加以商业利用。
美国在其立法实践中创设了两项重要原则:告知原则与选择权原则。
通观法制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大致总结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主要体现为行业自律,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主要体现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使个人信息保护得以实现。
所谓的分散式立法是针对于不同的行业设置不同的法律,这种做法在最大程度上遵循了各个行业自我发展的空间,并有针对性的规范各个行业内的行为;统一立法模式就是设定专门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强制性,还会设置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执行机构。
另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态度,美国将其作为隐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注重个人信息的财产性,鼓励相关行业设立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规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较少;而欧盟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则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强调其人格属性,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较多。
五、个人信息的规制路径
面对当前的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现状,我国相关规范制度还存在较大缺位,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规范最权威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针对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情况,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层面文件进行规制,立法存在很大缺位。
立法机关有必要加紧步伐,根据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点与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工作,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中关于收集方法、收集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信息收集主体规定相应的告知与保密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与个人信息收集有关的格式条款中单方免责条文无效;规范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苛以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制,完善行业规范
在行业自律方面通过政府的激励措施鼓励行业自身监督,建立完善相应的行业组织并广泛吸收行业内主体。
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的灵活性特点,处理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构建行业内的相关技术标准,提升个人信息的储存、维护有关的安全水平,提高信息收集主体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受制于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经济实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用户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一旦出现有关个人信息的侵权事件,会出现取证、举证困难的情况,通过民法进行保障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由于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大规模侵权,但是对于单个受害人来说却损害轻微,形成“大规模的微型侵害”因此虽然去行政化是时代趋势,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该适当加强行政手段的监管,完善个人信息的管理保护力度。
(四)建立监督机构,注重风险预防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可以借鉴欧盟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做法,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查办个人信息不良使用案件,同时增强调查取证的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相关制度措施取得实效。
由于个人信息侵害的行业影响很大,可以对于进行个人信息收集的电子商务主体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相关主体的危机管理意识,将风险及时消除。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篇2
浅议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影响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与物流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对物流的地位、供应链、各作业环节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详细分析这些因素可为健全我国电子商务保障体系提供理论基础,也是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步伐的重要途径。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然而它在中国的发展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那样好,其
中物流能力的滞后是一个重大原因。
由于电子商务与物流间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这场革命必然对物流产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物流业的地位到物流组织模式、再到物流各作业和功能环节,都将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一、电子商务对物流业的影响
1.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
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原有的一些行业、企业将逐渐压缩乃至消亡,将扩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业等。